上交所調整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監管要求
  京華時報訊(記者敖曉波)上交所昨天發佈了《關於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等業務限制相關事宜的通知》,明確上市公司股東在一個月內通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賣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接近、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1%的,不再作為異常交易行為予以監控。
  《通知》發佈後,上市公司股東一個月內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超1%時將可以自主選擇通過競價交易或是大宗交易方式進行轉讓,參與融資
  融券交易也不再有特別限制。但股東仍應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通知》並不涉及股份限售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權益變動等相關規定。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是配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廢止而發佈的。上交所通過發佈《通知》完成了與《指導意見》有關的規則銜接工作,調整瞭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等業務的監管要求。  (原標題:上交所調整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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