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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特別提出,推進嚴格司法,“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今年以來,圍繞司法標準化,天津法院進行了積極探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年初提出“加強司法標準化建設”,併列為年度十項重點工作之一。近日,該院出台的第一批“標準”,已在全市法院鋪開試行。如何通過一整套工作標準來推進嚴格司法?本報今天特推出此篇報道。
  □本報記者王鬥鬥
  7天國慶假期,天津高院執行局局長郝樹龍哪兒也沒去。10月5日一早,他又召集團隊成員,開了一整天的會,逐字逐條討論《天津法院司法公開實施標準》第二稿。
  郝樹龍所在的團隊,共7名成員,來自天津三級法院。“十一後必須完成,天天都在修改。”一名成員說。
  在天津法院系統,共有43名法官組成6個團隊,分別負責審判流程、裁判文書質量標準等文件的制定。這些“標準”經過反覆論證,作為司法標準化試點文件,已於10月20日下發天津各級法院。
  從網上院長信箱7個工作日內回覆,到首次開庭在審限三分之一期限進行;從合議庭成員獨立發表評議意見,到裁判文書對控辯意見明確回應……一條條新鮮出爐的“標準”,如何逐一得到落實,將是天津法院院長們面臨的一次大考。
  那麼,司法標準化究竟是一個什麼概念?天津法院為何要立即推行它?又將如何具體實施?《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採訪。
  “生產”司法裁判應有標準
  2013年年末,在天津法院司法公開推進會上,天津高院院長高憬宏脫稿講到:“我昨天隨意抽查了幾份裁判文書,發現低級錯誤依然存在!”
  從最高法院調至天津僅一個月的高憬宏發現:“‘再見’的‘再’,竟然寫成了‘存在’的‘在’。而且,同樣一個數字,有的地方以‘萬元’為單位,有的以‘元’為單位。用語前後不一、不夠規範的情形時有發生。”
  “裁判文書上網,不能一上了之,而是要借文書上網,倒逼我們提高文書質量。”高憬宏稱,“正如工人生產工業產品、農民生產糧食一樣,法院的產品就是司法裁判,我們的法官要有對自己的產品負責的理念,產品不達標,就要擔責”。
  今年1月24日,在天津法院院長會上,高憬宏面對全市法院院長再次強調,“產品有產品質量標準,食品有食品安全標準,法院的產品是司法裁判,‘生產’這個裁判的過程和最終的成果也應當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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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要求在立案、審判、執行、信訪等各個環節,都制定明確的工作標準。
  隨後,司法標準化被天津高院列為今年十項重點工作之一全力推進。
  標準是司法工作的說明書
  “你知道標準和規範的關係嗎?”
  “標準不就是規範嗎?”
  “標準是最終的檢測指標,而規範是達到這個指標所採取的各種規則。”
  “標準是河的對岸,而規範是到達河對岸的種種行為規則。不管採取怎樣的行為規則,我們的目標和評判成功與否的指標就一個:到達河對岸。”
  ……
  今年以來,在天津法院系統,關於“司法標準化”的討論逐步升溫。8月14日,在天津法官學院,天津高院還召開了一次司法標準化理論務虛會,各級法院“一把手”均到會參加。
  會議專門請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付強博士作了講座。在他看來,標準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是工作經驗的不斷提煉和總結。但是一旦形成,就成為共同遵守的準則,不依個別人意志的變化而變化。我們建立的規章制度可能多種多樣,也可能隨時修改,但是目的是唯一的,就是為了使工作“達標”。“標準”與“規範”的區別與聯繫,在理論上得到了澄清。
  “標準化為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合法、合理、恰當,提供了客觀、具體的評價標準,有利於準確評判案件質量,明確審判責任。”付強說,標準化也有利於對新上崗的法官進行業務技能培訓,幫助他們迅速明確工作目標,有的放矢地提高工作水平。
  圍繞司法標準化的多種要素,務虛會進行了研討,形成了共識。會議認為,司法標準是評估司法行為和司法裁判的基本尺度,是司法裁判或司法行為應當達到的基本目標。這也是個基本標準、合格標準,用於檢驗司法各環節工作是否合乎基本要求,而不是評優標準。
  “這個標準,是檢驗司法‘產品’和考評司法活動的指標,是法官開展司法工作的尺度和‘說明書’,是司法公開的準則,是社會公眾對法院工作進行監督的對照表,是總結司法規律和傳承司法經驗的載體和橋梁,因而也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審判管理科學化的重要抓手。”高憬宏說。
  標準制定過程和標準同重
  這兩個月,天津高院的法官們發現,辦公樓里出現了很多陌生面孔,原本寧靜的辦公樓異常熱鬧。
  為細化司法標準化工作,高院提供辦公場所,設置6個團隊,分別負責第一批司法標準化試點文件的修訂,內容涉及審判流程運行、庭審質量、裁判文書、司法公開、審判績效考評、案件質量問題認定、合議庭工作等七方面的標準化。
  胥曉航,河東區法院審管辦主任,“司法公開標準”課題組成員。他回憶,9月23日下午,郝樹龍局長召集他們團隊的人開會研究,第一個問題就是“如何科學認識規範與標準的關係”。
  大家各抒己見後,郝樹龍總結:“切記我們制定的是標準,不要把標準定成規範。標準明確且能夠考量,規範則是怎麼達到標準的具體操作規則,二者有交集,但區別也很明顯。”他還強調,司法標準化也不能等同於技術標準化,不能簡單挪用企業產品質量和技術標準的生成模式。與技術標準相比,司法標準應當立足司法活動的價值追求和基本規律。
  “制定的標準,不在於內容多少,而在於能夠讓人一目瞭然、耳熟能詳,做到實用、管用、好用、耐用。”這是天津高院黨組對6個團隊提出的要求。
  10月14日,世界標準日。高憬宏召集了一個定調子的統稿會。會上,多位課題組負責人表示,在文件起草修訂過程中,團隊成員有過多次分歧。恰恰就是在一次次的討論和激辯中,大家最終統一了思想。
  一位負責執筆的法官更是直言,他過去對司法標準化工作不甚理解。通過起草修訂文件,他逐漸領會到,對司法過程的標準化提煉和精細化管理,是對司法經驗的一種傳承,還能及時發現並糾正工作環節中易出現的問題。
  法官的諸多體會,或許正達到了高憬宏的初衷:“標準制定的過程,和標準本身同樣重要。在標準制定的過程中,大家積极參与,這也是法官學習、提高和增加質量意識的過程。”
  不註重細節仍會招致質疑
  “十一”長假剛過,一封信訪件擺到了高憬宏的辦公桌上。當事人反映,其案一案兩號,在立案時是“第112號”,裁判時文書卻顯示“第0112號”。
  雖然“112”與“0112”只差了個沒有實際意義的“0”,並非一案兩號,卻反映出工作中的不嚴謹。高憬宏稱,如果不從細節入手,狠抓形象公正,即便實體、程序都沒問題,仍可能招致當事人的質疑。
  精細化標準如何在細節中體現?記者註意到,已於10月20日下發部分法院試行的審判流程運行標準中,特別提出,“案號編立準確,案由運用適當”。
  這一標準還提出,“各類案件首次開庭在審限的三分之一期限內進行”。
  課題執筆人、天津高院立案一庭庭長李鶴賢解釋,一個案件每次開庭的時間和間隔,法律並沒有詳細規定,法律僅規定了案件的審結期限。“司法實踐中,什麼時間開庭,主要由案件承辦人根據審理情況確定。我們在起草時,明確三分之一審限內必須完成首次開庭。這種分段的標準,要求法官更合理地安排審判節奏,避免前松後緊,審限快到時才臨時抱佛腳,影響裁判質量。這是審判管理科學化的一個重要指標。”
  作為天津第一批司法標準化試點文件,7個試行標準中不乏亮點:
  “不存在為提高審判質效指標而人為控制收案的情形。”
  “裁判理由對訴(控)辯意見作出明確回應。”
  “合議庭成員交叉閱卷並分別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案件評議不存在不發表意見、僅作簡單表態等情形。”
  “公眾開放日活動每年不少於四次。”
  ……
  據悉,今年12月底,各試點法院將進行試點工作總結,根據運行情況,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對各項標準再進行修訂完善,明年年初在全市推行。
  “力爭用3至5年的時間,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標準化指標體系。”高憬宏表示。
  (原標題:司法裁判有了“產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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